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952号
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大店镇将军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魁,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0元,由原告山东鑫广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