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754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40DN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会文路永昌中学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8T1M42。
法定代表人:王海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53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376平方米),保全价值1300万元。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53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大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21)**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376m2),保全价值13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