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云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1518号
原告:河南云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森林阳光花园14号楼2405。
法定代表人:牛敏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河南得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得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四层425D。
法定代表人:席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波,北京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云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22015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220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至合同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金实盈信&云语科技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就中原银行数据类型运维项目为被告提供技术支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项目服务,但被告收到中原银行付款后未依约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原被告确认2020年1-6月订单总金额为1355730元,被告抽取10%的管理费后应向原告支付1220157元,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该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认可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合同款1220157元未支付,但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付款的条件是原告开具相应发票,原告起诉本案的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但原告最早给被告开具发票的时间是2021年4月22日,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也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就中原银行数据类运维项目进行合作,原告负责提供高质量的人才与技术为项目提供开发和运维服务。根据客户工作量确认周期(季度确认),银行客户会在季末进行工作量的确认工作,经过科技部确认流程及商务流程后会对季度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支付给被告。根据原被告协商,被告将抽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和税金,被告收到中原银行支付项目款后,通知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10日内将合同款的90%及时转给原告账户。
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2021年4月6日,被告签署十三份《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订单》,确认服务费用合计1220157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已收到中原银行支付的款项,亦认可原告曾于2021年4月22日向其开具服务费用对应金额的发票,但因发票地址错误被退回。2021年6月30日,原告再次为被告开具金额为1220157元的发票,并要求当庭交付给被告,被告认可发票金额及地址均正确,但称发票需由公司财务人员审核,故拒绝接收。
另查,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本案起诉状。
上述事实有《项目合作协议》、《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订单》、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已签署《专业人员技术服务订单》确认原告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金额为1220157元,并认可已收到中原银行项目款且原告已开具相应发票,即应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22015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时间在其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云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220157元;
二、驳回河南云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1元,由北京金实盈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