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永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7执保442号
申请人: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永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91137271Y,住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韩立强。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永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7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永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在期限内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永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776.20元及相应利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