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西阳城乡代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树昆,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格澜商务**。
法定代表人:韩立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7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776.2元,并承担诉讼费9877元。因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昆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1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辆、保险信息,除了被执行人13001610400052500896账户有2712.64元,已采取线下冻结措施(现因疫情无法采取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在石家庄市××区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开户账号,在石家庄市××审批局、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场地,为租赁写字楼。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限申请执行人三天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栗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