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1310号
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
法定代表人:吴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宁城大道与竹林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邢卫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辉县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吴村新区****-102。
法定代表人:贾琨,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裕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辉县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任贵丽
人民陪审员 张新贵
人民陪审员 牛合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