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1308号
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
法定代表人:吴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西华大道二巷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鑫,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霞,系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任贵丽
人民陪审员 张新贵
人民陪审员 牛合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