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常东村。
法定代表人:吴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西华大道二巷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鑫,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霞,系公司员工。
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辉县市腾辉燃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贵丽
人民陪审员 牛合龙
人民陪审员 张新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