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2362号
原告:巴州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中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中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州启航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3元(原告已预交447.53元),退还给原告巴州启航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