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3642号
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十里坝张家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686104874W。
法定代表人:周火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展望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11260R。
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展望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2元,减半收取计5,256元,由原告简阳泰生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