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7441号
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大庄镇圪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实际经营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2月3日、2017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对***大城二期16#-19#楼和22#-26#分别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了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等条款,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截止2020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累计供货25015891.74元,被告已付金额为23143001.64元,下欠1872890元货款未付。被告虽对欠款无异议,双方也多次协商以房抵债,但均未最终达成一致,致原告债权至今未实现。被告长期逾期违约,给原告造成资金压力和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现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72890.1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上述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赔付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23年12月31日暂计307622.16元,起诉后继续计算,直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市、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大厦××座××楼,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碑林辖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大厦××座××楼,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