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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1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福瑞德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