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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被告: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驹,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

法定代表人:王宏。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