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被告: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驹,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
法定代表人:王宏。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