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1-2。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被告: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住建局大楼。
负责人:夏云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
法定代表人:金江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良,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寨县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雒 强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代 雪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