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23民初86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财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固原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固原闽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优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