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151号
 
 
原 告:***,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 告:***,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 告:宁夏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月牙路东海宋家巷****商业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告:宁夏欣荣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欣荣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范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