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德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粤0305民初795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高瑞盛,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310室,组织机构代码78278470X。
法定代表人曾庆坤。
委托代理人程领军,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程序:简易程序。
原告诉称,2013年7月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发包方为深圳市新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新木半里大厦”建设工程,并将外墙粉刷的工程转包给韦德财。
2015年3月12日韦德财招聘原告***为水泥工,约定月薪4500元。2015年6月23日9时30分左右,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四米多高的工作台跌下,后被其他员工发现并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经检查,原告被确诊为:腰1椎裂骨折半不全瘫(波及椎体及附件),双肺挫伤,腰2椎左侧横突骨折,胸12椎棘突骨折,腰5椎双侧弓峡部裂并椎体I度滑脱,住院29天。医生建议出院休息100天,该期间医疗费已由韦德财支付。
原告从第三人民医院出院后,由韦德财安排在深圳百合医院进行治疗,前期医疗费已由韦德财支付,2016年2月份之后,韦德财则不再支付医疗费用。目前原告自己已支付30000元。后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5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申请人为马尾神经损伤致神经原性膀胱四级伤残,其他为八级,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支付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21×6054=127134;一次性伤残津贴6054×120×0.75=5448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6054×12=72648;一次性护理费6054×120×0.3=21794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70×365=25550元,工伤期间工资12×4500=54000,住院期间护理费365×150=54750元;2、要求支付医疗费27000元,康复治疗肺20000元,鉴定费10410元,律师费10000元;3、要求被告与韦德财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合计116429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53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帐户(开户名:***,帐号:62×××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简阳县镇金镇支行)。被告应在2016年8月6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逾期每天支付3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因本案引起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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