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0190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坤。
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自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保全费4988.93元,均由原告负担;余款和原告多缴纳的共计5793.93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