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与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380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港区西区C侧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77310。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470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高新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于工商银行深圳市西丽支行账号为40×××21账户内893785.3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