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留仙大道6008号鼎新大厦西12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捷家宝路2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宝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5民初2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被上诉人基于《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建筑湿拌砂浆购销合同》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涉案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建筑湿拌砂浆购销合同》第11.2条均约定:“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甲方系深圳市恒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