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76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B栋1210-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078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正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南山建工村13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783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126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6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笔执行款项138000元,又于2020年6月19日、6月24日分别向本院支付6639.65元、2069.59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剩余执行款6639.65元;向国库划缴执行费2069.5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