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南山建工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0191民初35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669232.6元,案件受理费83069元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过长,人民法院应予中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191民初3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广宇
审 判 员 吴希孝
审 判 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谦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