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196号
原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南山建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78325。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经本院调查,在仲裁作出裁决后原告已向深圳市社保局申请变更了之前失实的申报,原被告也配合向深圳市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确认已于2020年2月开始从深圳市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1980元,共计领取8个月,被告也当庭确认不再向原告主张失业保险金15840元,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1584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15840元。
案件受理费均为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