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财保49号
申请人:桐梓县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海校街道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W1W5H。
委托代理人:令狐**,桐梓县松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遵义志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河滨南路荣兴大厦B栋1-24-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MPJE39。
申请人桐梓县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志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4033901422894206,保险金额:人民币22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桐梓县泰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志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具体保全内容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桐梓县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