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壹顺亮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壹顺亮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4298号 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虎丰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4348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壹顺亮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28号荣华光彩大厦C幢第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GW9G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壹顺亮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64元,减半收取计1092.82元,由原告重庆珉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