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05民初60号
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1栋12-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正升(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街道青洲路67号福州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及商务配套-B地块商务楼1(1A、1B)13层14、15、16商业(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升(福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申请缓交、减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