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982号
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大道99号1栋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647922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复兴***十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698390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4元,减半收取计1399.2元,由原告重庆犁墨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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