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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2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5682号
原告: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8382125D。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香山西路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9106854E。
法定代表人:庞仲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与被告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凯公司立即给付工程质保金53733.7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中凯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为:2014年,他公司与中凯公司分别签订江阴市顾山金泽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两份,约定由他公司为中凯公司提供小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安装服务,工程分两个标段,全部于2016年11月10日完成安装验收。经结算,审计工程价款为1074675.5元,中凯公司已付工程款已付款1020941.73元,尚欠53733.77元未付。工程于2018年11月11日质保期满两年,中凯公司应当于2018年11月18日前将该53733.77元付清。经他公司多次催讨,中凯公司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中凯公司既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鸿信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2份,约定由中凯公司委托鸿信公司对江阴市顾山金泽花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施工,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金金额为工程审定价的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的一周内付清。双方同时还约定,若中凯公司未按约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总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鸿信公司进场施工,工程于2016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鸿信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总金额进行了鉴定,鉴定审定的工程价款金额为1074675.5元,鸿信公司、中凯公司在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上盖章对该审定金额予以了确认。因鸿信公司认为中凯公司尚欠其工程质保金53733.77元未付,遂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及鸿信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中凯公司结欠鸿信公司工程价款53733.77元未付,有鸿信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由中凯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等为凭,事实清楚,中凯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所欠价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鸿信公司要求中凯公司立即支付价款53733.7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中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支付过有关价款超过鸿信公司自认金额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3733.7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733.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饶欠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马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