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信天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191号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信天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孟陬路北侧(原伊芦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连云港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南京西路北侧恒驰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信天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计1736元,由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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