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48号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训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云县伊山镇山前村幸福北路166号(旅游纪念品中心楼上)。

法定代表人:杨玉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南京西路北侧恒驰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伊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弘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柯胥宁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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