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0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也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8幢620室。
经营者:沈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靓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北街。
法定代表人:高承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晨,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训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资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南京靓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绿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传票通知万资达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参加询问,万资达公司称其已与靓绿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未到庭参加询问。靓绿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书》等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陈志明
审判员 赵 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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