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河南**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4899518P。
法定代表人:吴文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17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