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366号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原河南**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牛顿国际大厦A座7层A户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4899518P。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光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照明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清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