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韶浈法执字第70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始兴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始兴县沈所镇企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魏才优,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始兴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始兴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9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