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执异10号
异议人(案外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昌山西路91号201。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73号绿能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街道人民南路23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友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茂,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凤,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冻结、划拨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行为不服,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1月27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茂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开发的凯旋新都(一期、二期)工程由异议人全垫资承建,双方分别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为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保证建设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保证工人工资能按时按期支付、保证及时缴交税款,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应以开发商的名义即被执行人设立一个专门的监控账户,即法院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44×××94的账户,就是在乐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乐昌市侨成支行、被执行人三方共同签订设立的监控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属于异议人所有支配。为了避免社会矛盾发生,防止材料供应商、工人上访闹事而出现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法院解冻该账户并返还所划走的4165600元项目监管资金。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口头称,法院冻结的账户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该账户的资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法律规定的监管账户只是限于资金的使用范围,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口头称,被冻结的账户是属于乐昌市房管局管理的状态,款项是由被执行人申请后,由房管局同意后支付的,款项均用于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人的工资及建筑工程款受偿序位在抵押债权之上,而本案是一般债权债务。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价值超过1600万元,且房价行情处于上涨状态,执行法院在扣划冻结账户400多万元的同时,仍保持对房产的查封,明显超标的查封,但出于对法院工作的尊重,被执行人可以再提供没有权利瑕疵的房产给法院查封。目前被执行人仍有工人工资未支付的情况下,出于社会稳定,解除冻结账户并返还该账户的资金。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受理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粤0281执644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3678.29元。2017年1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侨成支行按本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44×××94账户上存款41656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异议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44×××94账户上存款不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属异议人所有支配,故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的44×××94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划拨的4165600元。听证中,异议人提出逐月在账户中扣划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另查明,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乐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侨成支行(乙方)、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三方协商,就位于乐昌市佗城××瑶山路××)地段,项目名称为凯旋新都一期,监控账号设立于乙方,监控账号为44×××94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乐昌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权利。1.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由甲方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答复书》,并根据该答复书上确定的金额划拨。3.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4.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方可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二、义务。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4.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5.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监控账号资金的查询,并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监控账号的对账单供甲方核对监控账号预售款的收支情况。6.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所有预售款(含购房定金)必须全额存入预售监控账号。7.丙方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预购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8.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在办理合同备案确认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控账户的凭证。9.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并且按甲方要求提供施工进度合同及有关购买材料、设备等合同和其他所需资料。10.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三、法律责任。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拨付预售款给丙方使用或没按甲方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处于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案涉工程现处于建设中。
再查明,韶关市绿能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的二审期间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238号金生圆小区的商铺12间和房屋6套。
本院认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样或多样的执行措施进行。虽然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依申请对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作为执行法院仍可依法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结。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侨成支行44×××94账户的名称是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该账户存款的措施并无不当。但因上述账户是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主要是为支付异议人的材料供应商、工人工资,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为案涉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异议人提出逐月在账户扣划部分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的建议可行,故异议人提出异议部分成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可在已划拨的4165600元中按80%比例即3332480元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工人工资,剩余8331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院可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含已查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乐昌市仕林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侨成支行账号44×××94中已划拨3332480元的执行。
二、驳回异议人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 忠 铭
审判员 周 一 涛
审判员 黄 旭 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