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人杏,男,住广东省乐昌市。(由乐昌市乐城街道府前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兴,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忠,男,住广东省乐昌市。(由乐昌市乐城街道天井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文剑,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塘路19号百信花苑25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广福路98号。
负责人:谢志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豪,男,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男,该局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兴、赖文剑、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本案中,***应***的邀请加入涉案工程的合伙并投入了资金,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亦已取得绝大部分工程款,现***诉请***向其支付投资款及利润,则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双方合伙的全部收入、支出、合伙资产等事项进行清算,以查明涉案合伙事项的盈亏及资产情况。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乐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4.9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毛文芳
审 判 员 凌永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甘益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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