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81民初408号
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陈太路自编2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乐昌市长塘路19号百信花苑25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6.01元,由原告广东合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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