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01号之三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璐、闫月,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城东乡房身村五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33994583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颜延刚,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辛立洁,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辛立斌,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颜延刚、辛立洁、辛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44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436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