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6民初1519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臧楠,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颜秀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茂家居)与被告吉林省安立监控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安立监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鹏茂家居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鹏茂家居表示安立监控已经给付,不缴纳诉讼费。鹏茂家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白山保护开发***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祥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