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海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如东海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13941号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8400。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海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骆舒洪。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海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如东海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剑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丽雅
书 记 员 刘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