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镜泊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李亚慧,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志海,总经理。
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642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60 000元及逾期违约金42 770.96元、案件受理费3703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投标保证金及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406 473.96元,已执行0元,尚有406
473.96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董志海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4民初164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