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8民初765号
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镜泊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北变压器(集团)高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