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43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皮弄路71号2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新型产业园综合楼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中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