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公路塘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诗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淑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
法定代表人:鞠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50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货款318116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2011)6027347号],上述房地产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需待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变现处置时一并处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2012)6030319号]及在建工程(准建证:350622201310099,施工证:35062220141017001号),上述房地产已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需待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变现处置时一并处理。后经对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许明远
执行员 黄美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