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504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公路塘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77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支付货款9474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公告费52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国土、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涵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