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村路二号厂房一、二、三、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14栋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1.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10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