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福贸花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7xxxx。
法定代表人:郑有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xxxx。
法定代表人:张定喜。
申请执行人深圳汉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2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9766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粤B3××**、粤B7××**、粤B9××**、粤B9××**、粤B9××**、粤B9××**、粤BF××**、粤BR××**车辆档案,暂无法处理;同时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规海
执行员  张玉辉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