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上执民字第144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代表人*峥嵘,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日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4月7日至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34号909室、910室、91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静以人民币81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34号909室、910室、911室房产(杭房权证下移字第××、06××19、0645881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下国用(2006)第002976、002977、002978号】归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