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上执民字第144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代表人:*峥嵘。
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日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11239697.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86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34号909、910、911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