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依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依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4366号
原告:***。
被告:宝鸡市依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宝鸡市挚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宝鸡市依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宝鸡市挚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应秀叶